
1.
个人独资企业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《关于
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》的通知(财税[2000]91号)的规定,需要对投资经营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,不对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. 2.征收计算方式有两种:查账征收和
核定征收.征收方式不同计算方式也不同.具体看一下附件. 3.第十七条 投资者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,按年计算,分月或者分季预缴,由投资者在每月或者每季度终了后7日内预缴,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汇算清缴,多退少补。 附件: 国税函[2001]84号2001年1月17日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: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印发<关于
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音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>的通知》(财税[2000]91号)(以下简称《通知》)精神,切实做好
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,现对《通知》中有关规定的执行口径明确如下: 一、关于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,并且企业全部是独资性质的,其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问题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,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独资的,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,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: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,以此确定适用税率,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,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,分别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和应补缴税额。计算公式如下: 应纳税所得额=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应纳税额=应纳税所得额×税率-速算扣除数 本企业应纳税额=应纳税额×本企业的经营所得/各个企业的经营所得之和 本企业应补缴的税额=本企业应纳税额-本企业预缴的税额 二、关于
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贸分回利息、股息、红利的征税问题
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,不并入企业的收入,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、红利的,应按《通知》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,分别按“利息、股息、红利所得”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。 三、关于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采取查账征税方式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,未弥补完的年度经营亏损是否允许继续弥补的问题 采取查账征税方式的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税方式后,在查账征税方式下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,不得再继续弥补。 四、关于残疾人员兴办或参与兴办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税收优惠问题 残疾人员投资兴办或参与投资兴办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,残疾人员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,符合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个人所得税条件的,经本人申请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,可按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减征的范围和幅度,减征个人所得税。 文章来源于法援网,更多财税法方面的法律问题请登录(www.fayuan.cn)查询。
最新留言
说:抱头鼠窜历历在目
2023-10-23 10:05:11说:无边落木萧萧下,不尽长江滚滚来。
2023-10-22 21:22:51说:招兵买马一刀两断
2023-10-22 08:53:45说:戎马关山北,凭轩涕泗流。
2023-10-22 08:53:42说:狼狈不堪七上八下
2023-10-21 20:56:21说:野径云俱黑,江船火独明。
2023-10-21 20:56:19说:细草微风岸,危樯独夜舟。
2023-10-21 08:46:01说:常存抱柱信,岂上望夫台。
2023-10-20 20:49:04